朱波、雷座堂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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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619号案件名称
朱波、雷座堂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波;雷座堂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619号申请执行人:朱波,男性,1969年7月2日出生,210104196907024033,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雷座堂,男性,1982年7月10日出生,152127198207100612,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松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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