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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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2066号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2066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28471。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一、线上查控的情况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多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因涉案较多,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有余额的均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2、车辆: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不动产: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土地多次被查封。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互联网网络资金账户信息。二、线下调查情况:本案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才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传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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