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龙场镇唐渝雯五金批发部、刘佩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23民初2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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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734号案件名称
修文县龙场镇唐渝雯五金批发部、刘佩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修文县龙场镇唐渝雯五金批发部;刘佩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123民初2734号原告:修文县龙场镇唐渝雯五金批发部,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迎春路160号。经营者:唐渝雯,女,1990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刘佩谦,男,1981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修文县龙场镇唐渝雯五金批发部(以下简称唐渝雯批发部)与被告刘佩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渝雯批发部的经营者唐渝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佩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唐渝雯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所欠水电材料款3,450.00元整;2.诉讼费和诉讼期间产生的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佩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向原告购买装饰装修材料。2020年05月02日,经原告的雇员刘平与被告通过微信方式结算,被告认可差欠原告货款4,450.00元。之后,被告向原告的雇员支付1,0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经结算被告差欠原告货款4,450.00元,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佩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修文县龙场镇唐渝雯五金批发部支付货款3,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刘佩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袁道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任会平书 记 员 盛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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