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晟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3民初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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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3民初880号案件名称
福海县晟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福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福海县晟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爱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3民初880号原告:福海县晟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济海西路步行街门口右侧301-35。 法定代表人:邹新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公司经理。 被告:孙爱玲,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原告福海县晟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福海县晟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海县晟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爱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海县晟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海县晟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闫宏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尔身金恩斯别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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