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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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65号案件名称
沧州市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沧州市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65号申请人:沧州市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盛泰集团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91DEH4X。法定代表人:时德玉,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路与开元大道交口南行200米盛泰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8540F。法定代表人:赵卫忠,总经理。申请人沧州市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77488.2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市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沧州七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577488.32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泽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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