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秀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1民初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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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1民初206号案件名称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秀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秀任;罗妈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1民初206号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广场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40651Y。法定代表人:黄海珠,公司董事长。被告:罗秀任,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被告:罗妈勇,女,1944年3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司与被告罗秀任、罗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及时交纳诉讼费用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东程人民陪审员 黄玉美人民陪审员 覃红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黎昌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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