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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秀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1民初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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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1民初206号
  • 案件名称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秀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百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秀任;罗妈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1民初206号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广场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40651Y。法定代表人:黄海珠,公司董事长。被告:罗秀任,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被告:罗妈勇,女,1944年3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司与被告罗秀任、罗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及时交纳诉讼费用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东程人民陪审员  黄玉美人民陪审员  覃红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黎昌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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