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江勇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恢2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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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恢29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晨、江勇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晨;江勇志;李永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恢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晨,男,生于1967年3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江勇志,男,生于1971年12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李永红,女,生于1968年5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陈晨与被执行人江勇志、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陈晨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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