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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美仕汇鑫源(本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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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96号
  • 案件名称

    江苏三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美仕汇鑫源(本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三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美仕汇鑫源(本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96号案外人邓守莳,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兴涛、张庚,辽宁荣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住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嘉兴国际大厦170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845539。法定代表人何秀琴,系该办事处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玉良,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美仕汇鑫源(本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春光路236号。法定代表人范晓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三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与美仕汇鑫源(本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邓守莳对法院执行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燕东新天地2号楼1单元902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邓守莳称,案外人于2008年4月8日与被执行人美仕汇鑫源(本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将案外人被拆迁房屋(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春光小区10#1-302)置换为被执行人美仕汇鑫源(本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燕东新天地2号楼1单元902房产,现己补交差价并合法入住,要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称,案涉房产无备案信息,法院查封合法。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4)皇民三初字第0086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美仕汇鑫源(本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三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货款520000元(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前给付货款120000元,2015年3月31日前给付货款20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货款200000元)。如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二、原、被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2015皇执字第00260号案件执行,且于2021年3月9日查封案涉房产。另查明,案外人邓守莳为支持异议主张,提供原置换房产收据、完税证明、办照手续,证明原置换房产存在;提供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回迁结算单、差价款收据、采暧费收据、完税证明,证明置换房产真实并己实际入住;提供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本溪自然资源局文件及本溪日报公告,证明进入办证程序且案外人对没有办理产权证照没有过错。以上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案外人邓守莳对案涉房产所享权利具排除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所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燕东新天地2号楼1单元902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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