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红与谢廷明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3民初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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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549号案件名称
张春红与谢廷明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春红;谢廷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3民初2549号原告:张春红,女,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谢廷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张春红与谢廷明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红并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户主,在本案中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撤回起诉并由户主另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战 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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