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晓辉、胡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3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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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3937号案件名称
隋晓辉、胡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隋晓辉;胡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3937号原告:隋晓辉,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胡震,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隋晓辉诉被告胡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隋晓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隋晓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建隋晓辉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扬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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