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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晓辉、胡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3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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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3937号
  • 案件名称

    隋晓辉、胡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隋晓辉;胡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3937号原告:隋晓辉,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胡震,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隋晓辉诉被告胡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隋晓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隋晓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建隋晓辉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扬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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