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娜、杜丽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3执1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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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1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娜、杜丽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娜;杜丽;王翻娥;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3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娜,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被执行人:杜丽,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翻娥,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第三人: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40114265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武世荣,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0695526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园丁小区1号公建楼。法定代表人:郭治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娜与被执行人杜丽、王翻娥,第三人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下解决,故申请执行人徐娜于2021年9月7日特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603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布钦审判员 贾雪梅审判员 王敬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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