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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羽、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02执13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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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执13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羽、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羽;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02执1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羽,男,汉族,1993年5月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负责人:孙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羽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在淮北市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未支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淮北市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1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霍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魏 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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