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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少均、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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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487号
  • 案件名称

    温少均、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温少均;刘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487号原告温少均,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禹州市。被告刘艳,女,汉族,生于1973年,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温少均诉被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少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温少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少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温少均承担。审 判 员 王旭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楚倍倍书 记 员 雷 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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