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少均、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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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487号案件名称
温少均、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温少均;刘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487号原告温少均,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禹州市。被告刘艳,女,汉族,生于1973年,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温少均诉被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少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温少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少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温少均承担。审 判 员 王旭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楚倍倍书 记 员 雷 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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