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孙宇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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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1727号案件名称
李毅、孙宇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毅;孙宇;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1727号原告:李毅,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孙宇,女,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干海子村远航七星万象城博览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88487K。法定代表人:彭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311303602。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铭(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0146296。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营业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5002154706165。负责人:辛光中,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蝶(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810068461。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军(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0093863。原告李毅、孙宇与被告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毅、孙宇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孙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孙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9.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毅、孙宇负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邵 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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