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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5民初2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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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2353号
  • 案件名称

    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淑琴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5民初2353号原告: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39号。法定代表人:钱洪海,经理。被告:王淑琴,女,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 记 员 周安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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