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成社、彭敏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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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86号案件名称
潘成社、彭敏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潘成社;彭敏;王左娃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潘成社,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7日,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彭敏,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2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被执行人:王左娃,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9日,现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甘1221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成社与被执行人彭敏、王左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敏、王左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敏、王左娃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敏名下有甘E×××××和甘K×××××汽车两辆,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敏、王左娃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潘成社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潘成社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在约谈中申请执行人潘成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人民陪审员 牟小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牟文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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