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有谊与吴梦辰、刘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1084执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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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84执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有谊与吴梦辰、刘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朱有谊;吴梦辰;刘胜;吴宝国;周灯兰;费有杰;毛振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84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有谊,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吴梦辰,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刘胜,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吴宝国,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周灯兰,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费有杰,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毛振成,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朱有谊与吴梦辰、刘胜、吴宝国、周灯兰、费有杰、毛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有谊与吴梦辰、刘胜、吴宝国、周灯兰、费有杰、毛振成已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分期扣划费有杰、毛振成的工资、公积金,并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来审判员 黄 政审判员 程 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邱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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