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思贤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4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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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4976号案件名称
北京信思贤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京信思贤科技有限公司;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497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信思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77449344B法定代表人:吴客,董事长。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98532048H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关于北京信思贤科技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信思贤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总执行标的为案款人民币14.245291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因账户均已无可供扣划的余额而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壹辆现已由本案进行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而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工商登记地址经营。本院已于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同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润审判员 赵伟审判员 赵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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