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与胡景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2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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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2944号案件名称
李军与胡景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军;胡景龙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2944号原告:李军,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胡景龙,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雪,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系被告女婿。原告李军与被告胡景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李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李军。审判员 张玉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杉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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