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旭与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9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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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971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晓旭与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马晓旭;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晓旭,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被执行人: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政府原办公楼207室。法定代表人:侯铁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晓旭与被执行人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1年5月10作出的师劳人仲案字[2021]79号裁决书,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19)兵060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以及《关于中止马晓旭申请执行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阜康焦化分公司的函》,申请本院中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兵0601执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梦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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