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伟、郭永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28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282号之二案件名称
屈伟、郭永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屈伟;郭永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282号之二申请人屈伟,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郭永福,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住辉县。屈伟申请执行郭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屈伟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18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永福给付其轮胎款98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永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永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晓旭与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971号之一 下一篇 胡伟与南关区秋田摄影写真馆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保1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