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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隆光、黄海光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3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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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3860号
  • 案件名称

    黄隆光、黄海光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黄隆光;黄海光;黄华锋;黄勇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3860号原告:黄隆光,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系原告的弟弟),男,住北流市。被告:黄海光,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琼,女,住北流市。被告:黄**锋,男,成年,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第三人:黄勇,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黄隆光与被告黄海光、黄**锋、第三人黄勇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黄隆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隆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隆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隆光负担。审 判 员  林 兵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刘琼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李良妹书 记 员  陆超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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