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隆光、黄海光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3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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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3860号案件名称
黄隆光、黄海光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隆光;黄海光;黄华锋;黄勇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3860号原告:黄隆光,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系原告的弟弟),男,住北流市。被告:黄海光,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琼,女,住北流市。被告:黄**锋,男,成年,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第三人:黄勇,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黄隆光与被告黄海光、黄**锋、第三人黄勇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黄隆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隆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隆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隆光负担。审 判 员 林 兵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刘琼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李良妹书 记 员 陆超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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