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王庆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9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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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937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王庆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王庆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太阳沟村。法定代表人:王忠宽。被执行人:王庆伟,男性,1993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庆伟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仕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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