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凯、冯金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6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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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6149号案件名称
段凯、冯金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段凯;冯金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6149号原告:段凯,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冯金河,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天津滨海新区。原告段凯与被告冯金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段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运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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