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立达与李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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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645号案件名称
郑立达与李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立达;李南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45号原告:郑立达,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李南南,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原告郑立达诉被告李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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