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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飞、吴保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7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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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075号
  • 案件名称

    魏鹏飞、吴保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魏鹏飞;吴保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2民初7075号原告魏鹏飞,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24号院5号楼2单元13号。被告吴保庆,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高**村荸塘9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月息2分),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期间利息3335元;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魏鹏飞诉被告吴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辩称其于2017年五、六月份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9900多元,是其将银行卡给原告刷卡形式偿还的,但具体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被告称记不清,被告也未提供其银行流水,原告认可被告还款事实、但还款时间及具体金额记不清。本院根据被告提交的其与原告的电话录音及借条还款期限的约定,认定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还款9900元,故被告仍需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0100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月息二分支付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被告亦不认可该约定,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共同约定利息为二分,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月息二分标准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故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保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鹏飞偿还借款本金101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10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10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鹏飞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由被告吴保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莹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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