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家秀、马丽娜责令退赔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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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590号案件名称
殷家秀、马丽娜责令退赔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殷家秀;马丽娜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590号申请执行人:殷家秀,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马丽娜,女,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家秀与被执行人马丽娜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1年5月25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无股权、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性权益;3.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被执行人尚在服刑关押期间;5.2021年9月13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财产调查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庆九审 判 员 王 琳审 判 员 张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吕正彪书 记 员 曹建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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