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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彬、深圳华润万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圣地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民初26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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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3民初26364号
  • 案件名称

    俞彬、深圳华润万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圣地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俞彬;深圳华润万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圣地店;深圳华润万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26364号原告:俞彬,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深圳华润万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圣地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19号地下一层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6B09H。负责人:何红娟。被告:深圳华润万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怡景路2008号深圳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动漫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47107。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俞彬与被告深圳华润万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圣地店、深圳华润万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俞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兴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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