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与李化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18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执1895号案件名称
刘冰与李化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冰;李化春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刘冰,赵桦被执行人李化春,李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冰,赵桦与被执行人李化春,李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化春,李博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6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曹 迪审判员 薛清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殷家秀、马丽娜责令退赔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590号 下一篇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高春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5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