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华、曾贵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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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997号案件名称
黎建华、曾贵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黎建华;曾贵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997号原告:黎建华,男,汉族,1992年1月28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曾贵平,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黎建华与被告曾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黎建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建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黎建华负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邵 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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