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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禾嘉家庭农场、大连顺旺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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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401号
  •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禾嘉家庭农场、大连顺旺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梅河口市禾嘉家庭农场;大连顺旺商贸有限公司;赵金英;丹东禾丰成三牧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401号原告:梅河口市禾嘉家庭农场,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合镇得胜村**。法定代表人:于晓岩,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系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顺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炮台镇三家居民委。法定代表人:门连顺,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全,系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金英,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三人:丹东禾丰成三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下长阴子村**。法定代表人:于加洋,系总经理。原告梅河口市禾嘉家庭农场与被告大连顺旺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赵金英、丹东禾丰成三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河口市禾嘉家庭农场撤诉。审 判 员 于全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于 洋书 记 员 张 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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