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禾嘉家庭农场、大连顺旺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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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401号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禾嘉家庭农场、大连顺旺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梅河口市禾嘉家庭农场;大连顺旺商贸有限公司;赵金英;丹东禾丰成三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401号原告:梅河口市禾嘉家庭农场,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合镇得胜村**。法定代表人:于晓岩,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系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顺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炮台镇三家居民委。法定代表人:门连顺,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全,系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金英,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三人:丹东禾丰成三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下长阴子村**。法定代表人:于加洋,系总经理。原告梅河口市禾嘉家庭农场与被告大连顺旺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赵金英、丹东禾丰成三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河口市禾嘉家庭农场撤诉。审 判 员 于全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于 洋书 记 员 张 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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