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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霞与张志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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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259号
  • 案件名称

    叶霞与张志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叶霞;张志才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叶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志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陕0926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2041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155元、申请执行费206元。执行中查明:1、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志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志才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均因被执行人张志才涉嫌****罪被平利县**局依法查封。3、2021年8月12日本院深入被执行人所居住的平利县城关镇西城社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志才因涉嫌*****罪现羁押在平利县***,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5、2021年9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志才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张志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叶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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