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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19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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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19417号
  • 案件名称

    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19417号原告: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街道镇兴路193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娣,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高靖。原告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丽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子妺书 记 员 周心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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