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19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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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19417号案件名称
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19417号原告: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街道镇兴路193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娣,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高靖。原告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锻匠快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丽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子妺书 记 员 周心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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