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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国、周笃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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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1984号
  • 案件名称

    谢志国、周笃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谢志国;周笃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1984号原告:谢志国,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被告:周笃国,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原告谢志国诉被告周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谢志国于2021年9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志国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国负担。审判员  贺银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芳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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