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国、周笃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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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1984号案件名称
谢志国、周笃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谢志国;周笃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1984号原告:谢志国,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被告:周笃国,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原告谢志国诉被告周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谢志国于2021年9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志国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国负担。审判员 贺银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芳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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