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31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3124号案件名称
谭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谭某;张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3124号申请执行人:谭某,女,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某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珂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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