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进义、谭恒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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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996号案件名称
农进义、谭恒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农进义;谭恒勇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996号执行法院:新乡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县和谐大道东段。被执行人:农进义,男,2001年05月07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谭恒勇,男,1987年01月15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执行新乡县人民法院与农进义、谭恒勇罚金一案中,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农进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谭恒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农进义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追缴、没收;被告人谭恒勇违法所得6200元,予以追缴、没收。因农进义、谭恒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农进义在服刑期间。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谭恒勇已将罚金及违法所得缴纳,共21200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农进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农进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1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农进义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高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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