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谷林贝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照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执9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执9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河南谷林贝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照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河南谷林贝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照邦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谷林贝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心楼9层9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17454458。法定代表人:曾绍琼,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照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3506257Y。法定代表人:陈金阁,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谷林贝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照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仲裁字(2020)第12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谷林贝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1.查明河南照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2.查明河南照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侧的两处地产:(1)平天下A-02地块(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0547.32㎡,土地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性质:出让。该地块于2016年3月30日挂牌出让,照邦置业以31009121元竞得。该地块被照邦置业向银行、信用社设定抵押借款14笔共计2676万元;(2)平天下B-01-2地块(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7865.77㎡,土地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性质:出让。该地块于2016年3月30日挂牌出让,照邦置业以68131808元竞得。该地块被照邦置业向银行、信用社设定抵押借款5笔共计7350万元。2021年4月9日,本院以(2021)豫04执9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查封了已被照邦置业设定抵押的上述两块土地使用权,限额300万元。2021年7月20日,本院以(2021)豫04执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封了平天下B-01-2地块。平天下A-02地块因有抵押未到期,且该地块上有在建工程,现时无法进行拍卖变现。本院经过多次与双方联系、沟通,无法达成执行和解。三、己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   伟   明审判员 宋新亮审判员王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