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甫加马力巴克、阿卜力孜艾则孜等乃比江斯拉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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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312号案件名称
沙依甫加马力巴克、阿卜力孜艾则孜等乃比江斯拉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沙依甫加马力巴克;阿卜力孜艾则孜;乃比江斯拉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沙依甫加马力巴克,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申请执行人:阿卜力孜艾则孜,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被执行人:乃比江斯拉木,男,1960年2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沙依甫加马力巴克,阿卜力孜艾则孜与被执行人乃比江斯拉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沙依甫加马力巴克,阿卜力孜艾则孜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312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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