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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甫加马力巴克、阿卜力孜艾则孜等乃比江斯拉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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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312号
  • 案件名称

    沙依甫加马力巴克、阿卜力孜艾则孜等乃比江斯拉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沙依甫加马力巴克;阿卜力孜艾则孜;乃比江斯拉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沙依甫加马力巴克,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申请执行人:阿卜力孜艾则孜,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被执行人:乃比江斯拉木,男,1960年2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沙依甫加马力巴克,阿卜力孜艾则孜与被执行人乃比江斯拉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沙依甫加马力巴克,阿卜力孜艾则孜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312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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