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成梅与谷玉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53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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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534号之三案件名称
徐成梅与谷玉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成梅;谷玉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5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成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7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谷玉刚,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1日,住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徐成梅与被执行人谷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谷玉刚未按期履行(2018)豫1321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谷玉刚在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信用社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钰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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