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道柯与张晓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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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437号案件名称
宋道柯与张晓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宋道柯;张晓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宋道柯,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被执行人:张晓燕,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本院在执行宋道柯与张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晓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晓燕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与光武路交叉口2号楼1单元7层709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3年,自2021年9月日至2024年9月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日书记员 崔金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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