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恪付与陈小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民初4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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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0民初4333号案件名称
刘恪付与陈小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恪付;陈小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4333号 原告:刘恪付,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陈小虎,男,1975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刘恪付与被告陈小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恪付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恪付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宋来勇 书 记 员 刘兰欣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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