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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恪付与陈小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民初4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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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0民初4333号
  • 案件名称

    刘恪付与陈小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恪付;陈小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4333号 原告:刘恪付,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陈小虎,男,1975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刘恪付与被告陈小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恪付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恪付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宋来勇     书  记  员     刘兰欣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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