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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刘杰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终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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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终3152号
  • 案件名称

    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刘杰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刘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终3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豪情,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朱晓非审 判 员  李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欧阳萍书 记 员  陈方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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