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与陈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71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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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713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晨与陈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晨;陈珍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7139号之一原告:杨晨,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陈珍珍,女,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杨晨与被告陈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讼程序由审判员李晶独任审理。审理中,因被告陈珍珍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被告陈珍珍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晶一人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杨晨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杨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杨晨负担。审判员 李 晶书记员 陆澄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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