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安波与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杨贵庚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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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524号案件名称
叶安波与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杨贵庚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叶安波;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杨贵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524号 申请执行人:叶安波,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杨贵庚,男,1981 年 12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童家湾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6MA5UNEQ10H。法定代表人:杨贵庚,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叶安波与被执行人杨贵庚、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116民初5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贵庚、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安波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84,450元,被执行人杨贵庚对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执行人杨贵庚、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56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贵庚、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杨贵庚、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贵庚、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证券、保险、社保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杨贵庚有600余元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本院已冻结,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扣划。被执行人杨贵庚、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已停业经营,其法定代表人杨贵庚已外出,申请执行人叶安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杨贵庚、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贵庚、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2021年9月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叶安波,申请执行人叶安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杨贵庚、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安波劳务费84,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56元未付。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贵庚、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叶安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5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鹏 审 判 员 王化雨审 判 员 王琮鑫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利沙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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