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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财保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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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财保8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财保84号 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4547J。法定代表人:谢小进,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05216558M。法定代表人:贺有才,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6万元保全金额内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房屋为上述保全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同等来证实双方有基础法律关系,且提供了紧急情况说明材料及保全后三十日内起诉承诺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6万元保全金额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费3320元,由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  瑜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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