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福、杨佩儒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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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221号案件名称
刘宝福、杨佩儒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宝福;杨佩儒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1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福,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刘宝福姑爷),满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晓红,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佩儒,男,满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上诉人刘宝福因与被上诉人杨佩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宝福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宝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宝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五十元,由上诉人刘宝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明辉审判员 许 晶审判员 孙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光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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