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志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李婷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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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799号案件名称
卫志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李婷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卫志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李婷婷;吴亚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799号 原告:卫志伦,男,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立,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乔,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婷婷,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被告:吴亚娇,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988号赣抚财富广场6#楼B座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72434960K。负责人: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志伦与被告李婷婷、吴亚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志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志伦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志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卫志伦负担。 审 判 员 邹 焱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 晨-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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