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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博藓餐馆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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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306号
  • 案件名称

    北碚区博藓餐馆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北碚区博藓餐馆;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306号 原告:北碚区博藓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缙泉路99号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10LKG4D。经营者:杨杰,个体工商户。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名义层3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6083H。法定代表人:刘光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博藓餐馆与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博藓餐馆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博藓餐馆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碚区博藓餐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碚区博藓餐馆负担。  审 判 员  邹 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 晨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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