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博藓餐馆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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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306号案件名称
北碚区博藓餐馆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碚区博藓餐馆;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306号 原告:北碚区博藓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缙泉路99号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10LKG4D。经营者:杨杰,个体工商户。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名义层3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6083H。法定代表人:刘光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博藓餐馆与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博藓餐馆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博藓餐馆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碚区博藓餐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碚区博藓餐馆负担。 审 判 员 邹 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 晨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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