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清与胡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恢7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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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恢74号-1案件名称
王兴清与胡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兴清;胡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恢74号-1申请执行人:王兴清,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胡刚,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身份证号码:5130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92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刚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胡刚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刚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信息进行查询,上述账户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刚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兴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兴清与被执行人胡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恢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安审 判 员 胡春鹏人民陪审员 王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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