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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林、安徽华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104民初8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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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民初8550号
  • 案件名称

    罗玉林、安徽华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罗玉林;安徽华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贺思华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4民初8550号原告:罗玉林,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华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1299号电商产业园二期1#楼41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P0N2E。法定代表人:贺旭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贺思华,女,汉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林诉被告安徽华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贺思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华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贺思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玉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玉林撤回对安徽华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贺思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玉林负担。审判员  司明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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